抚州乐安一人采伐自家林木获刑
基本案情
2024年3月,被告人刘某为砍树赚钱,从抚州市乐安县南村乡一村民手中购买了两个山场上的杉树。同年5月份刘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,仍雇佣工人采伐两个山场的杉树进行售卖,获利4万余元。经鉴定,刘某在南村乡采伐的树种均为杉树,采伐立木蓄积58.9859立方米。
法院审理
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伐许可证,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,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8.9859立方米,数量较大,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。被告人刘某系自首,自愿认罪认罚,且与林木被采伐地村委会签订林木补种抚育承诺,综合考虑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、前科、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,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【滥伐林木罪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,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,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,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惩罚不是目的,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才是归宿,广大居民朋友应遵纪守法,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。







